診斷證明書是各級醫師根據病情對患者的治療、病假、體育、勞動、軍訓、入學、退學、復學等提出建議所采取的書面形式。因此,各級醫師在開具診斷證明書時必須嚴肅認真,嚴格掌握,不循私情。為防止診斷證明書中出現的漏洞和失誤,特擬定本制度。
一、診斷證明書必須包括兩個部分,即診斷和建議。僅開診斷而無建議者無效,不予蓋章。
二、有關治療、病假、體育保健科者,由臨床醫師負責開具,加蓋門診診斷公章。有關入學、退學、復學、軍訓和改變體育類別者,由專科醫師提出診斷處理意見后保健科醫師開具證明,加蓋保健科公章。不蓋章者無效。
三、醫生不得開具非本專科病人的診斷證明書。但是,若因專科停診或在值班時間內可由其他科醫師代診,而開具診斷證明書時,可在簽名欄的醫師二字前寫代診或值班二字,以作識別,不應推托不管。
四、診斷證明書必須由主治醫師以上醫師簽字,再由醫院有關部門審核蓋章后生效。出具診斷證明書的醫生應對所做出的診斷負法律責任。
五、凡開出診斷證明書時,均須在病歷上或病歷本上寫明病情及診斷證明的內容,在診斷證明書上扼要寫明病情,以資備考。
六、急性病的病假一般3日。較大的手術后和較重的疾病可開假1—4周。在疾病康復過程中可開半日工作一段時間。開長期半休或全休時必須有足夠的根據。
七、下列情況,須接有關部門介紹信方可開具診斷證明書:
1、凡涉及司法辦案需要,應接到公檢法機關、交通管理部門等執法機關的介紹信,方可開具診斷證明書。
2、因傷害、殘疾、保險索賠、申請生育第二胎指標等應接有關部門的介紹信,方可出具診斷證明書。
八、司法部門辦案時,科室應積極配合,盡量提供方便。如:提供加蓋醫院公章的病案復印件或摘抄件以及特殊檢查材料(光片)等。
九、調換工種和提前退休,由患者本人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,由人事部門辦理。有關醫師可根據病情開具診斷證明書。
十、在開具診斷證明書上弄虛作假、偽造病情、拉攏關系、、偷蓋公章者,按市衛生局醫德醫風管理委員會的規定給予處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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